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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民初字第1945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林庆建与游宝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庆建,游宝蝉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初字第1945号原告林庆建,男,汉族,1969年10月18日出生。被告游宝蝉,男,197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原告林庆建与被告游宝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8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游宝蝉所有的在建瓯市邮政局尚未领取的工程款20万元。原告提供其所有的位于南平市延平区中山路65号房产一套(产权证号XX**号)为其申请保全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为了保证诉讼财产保全担保期间担保物不发生财产所有权转移,应对担保物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游宝蝉所有的在建瓯市邮政局尚未领取的工程款20万元。二、查封原告所有的位于南平市延平区中山路65号房产一套(产权证号XX**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吴彦瑾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