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灵民初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尹红莲与宾九美、陈朝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红莲,宾九美,陈朝武,李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灵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灵民初字第414号原告尹红莲,女,汉族,1974年7月13日出生,住灵川县。被告宾九美,男,汉族,1973年9月15日出生,住灵川县。被告陈朝武,男,汉族,1974年3月10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李建,男,汉族,1972年8月8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尹红莲与被告宾九美、陈朝武、李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尹红莲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宾九美、陈朝武、李建的银行账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尹红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陈朝武在桂林银行灵川支行的理财存款人民币200000元(账号:00×××48)。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胡丽芸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梁秀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