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一中民终字第0525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姚丽华与天津开发区泰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开发区泰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姚丽华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一中民终字第05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开发区泰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恂园西里16-2。法定代表人孟召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少炎,天津森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丽华。委托代理人程世祥,北京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天津开发区泰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3)宝民初字第54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天津开发区泰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天津开发区泰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人民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904元减半收取952元,由上诉人天津开发区泰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玉明审 判 员 齐万久代理审判员 王 晶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康 艳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