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麦民二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刘国雄诉刘少锋保管合同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雄,刘少锋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麦民二初字第178号原告刘国雄。被告刘少锋。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雄与被告刘少锋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国雄于2014年4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国雄负担435元,退还原告刘国雄435元。审判员 台忠义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 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