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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民初字第1444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林庆华与叶暖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庆华,叶暖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湖民初字第1444号原告林庆华,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委托代理人刘尽忠,福建开元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暖夫,男,197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原告林庆华与被告叶暖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晓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庆华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尽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暖夫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庆华诉称,自2012年2月份起,被告经常向原告购买胶合板等材料。2013年2月6日,经双方对账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82000元。虽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搪塞,至今未付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清偿原告货款82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计至实际付款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叶暖夫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自2012年2月份起,被告陆续向原告购买胶合板等材料;2013年2月6日,经双方对账确认,被告出具《欠条》证明尚欠原告货款共计82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以及本案的法庭审理笔录为证。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依法应视为自愿放弃相关诉讼权利。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于2013年2月6日以欠条的方式确认尚欠原告货款82000元,作为买受人,应当偿付原告拖欠的货款。被告收到货物后,未依约定支付货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并无不当,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付货款82000元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叶暖夫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叶暖夫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林庆华货款82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82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4年3月13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如果被告叶暖夫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25元,由被告叶暖夫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晓毅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林惠玲附页:本案所适用的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本案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