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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文民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郝某某诉金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金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宋体黑体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宝藏网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文民初字第307号原告郝某某。委托代理人杨某某,河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某某。原告郝某某诉被告金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分别于2014年2月19日、2014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4年2月19日开庭时原告郝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被告金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2014年4月10日开庭时被告金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郝某某诉称,2011年8月21日被告金某某给原告出具购买模板款的欠条一份,被告欠原告建筑模板款至今未还,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故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货款103000元。利息按103000元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自2011年8月21日至还清欠款之日,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金某某辩称,不欠原告103000元,只欠原告33000元。我有给付原告现金,需要提供证人。于2011年9月7日30000元,10月28日现金30000元,并有收条。2011年11月份给付原告20000元现金没有打条。2012年1月10日给付原告通过信用社给付原告的儿媳妇张某某20000元。2012年5月份打卡5000元和7月份打款5000元通过工商银行,一个叫某某的。2012年6月份打了两次张某某的工行卡,每次10000元。2013年1月份给原告的儿子打款10000元。2013年9月份给原告方20000元现金(有证人张某某),又打款10000元(打到名叫某某卡上)。我们做生意并没有利息的概念,原告要求的逾期利息不应给付,因为双方并没有约定。原告郝某某提供证据如下: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模板款(贰拾万叁仟元整)¥203000元金某某2011年8月21日”,9月7日付款叁万元整,证明被告尚欠原告模板款103000元。被告金某某对原告提供的欠条认可,承认是被告金某某书写的。被告金某某未提供证据。经审查,原告郝某某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与本案相关联,具有证据效力。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11年8月21日被告金某某购买原告郝某某模板计款203000元。2011年9月7日被告金某某向原告郝某某支付价款30000元。截止到起诉之日,被告金某某尚欠原告郝某某103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应按约定履行。被告未按合同约定付款,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自2011年8月21日按103000元计算违约金的要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金某某给付原告郝某某龙骨款103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自2011年8月21日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360元,保全费1220元,合计3580元由被告金某某负担(上述由被告负担的费用原告已向本院交纳,待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国旺审 判 员  宗三强人民陪审员  宋志强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安 晶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HYPERLINK”http://www.66law.cn/topics/wyj/”o”违约金”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