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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普民一(民)初字第1917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与丁丽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普民一(民)初字第1917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普民一(民)初字第1917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严桥路410号。负责人蔡全根,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枫,上海市信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士全,上海市信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丽,女,199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与被告丁丽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晓伦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枫、张士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诉称,被告于2011年9月26日起租用原告移动电话线路,号码为1861678****。截止2013年3月,被告共拖欠上述移动电话通信费等计人民币324.50元,原告经多次催讨未果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拖欠的电信费人民币262.2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62.2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丁丽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丁丽于2011年9月26日起租用原告移动电话线路,号码为1861678****,并与原告签订了客户3G业务协议(存费送费)。被告丁丽未完全履约,2012年9月起未再向原告支付话费,累计拖欠话费人民币262.23元,欠费违约金人民币62.27元。2014年3月原告因催讨无着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如其诉请。庭审中,原告提供了移动电话用户欠费及违约金清单及补单、移动业务客户入网登记单、客户入网服务协议、3G业务协议(存费送费)��联通公司上海分公司用户信息与账单费用上门核实单。原告并表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愿意承担法律责任。被告未到庭参加质证。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与原告签订3G业务协议并登记使用原告移动电话通信服务后,双方即确立了移动电话网络使用及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应当如约履行合同义务,按期交纳电信使用费,逾期交纳的还应支付违约金。被告在签订协议后却拖欠相应费用,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诉请有原告的陈述及原告出具的电信费帐单、3G业务协议等证据予以佐证,合法有效,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未按合同履行义务,被告应依合同明确约定的违约责任支付原告合同违约金。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质证等权利,不影响对本案公正审理,由此可能产生对被告不利后果由被告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丁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拖欠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的电信使用欠费人民币262.23元;二、被告丁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上述欠费的违约金人民币62.27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被告丁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晓伦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翁宣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审判员陈晓伦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翁宣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