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三民初字第00299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三原丰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原丰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民初字第00299号原告三原丰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勇元,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薛凯,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立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耿凤梅,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三原丰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三原丰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三原丰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原丰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原告三原丰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粤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