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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牧民二初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二研究所与李世修、王志新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二研究所,李世修,王志新,薛国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牧民二初字第354号原告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二研究所,位于新乡市荣校路34号。法定代表人董庆生,所长。被告李世修。被告王志新。被告薛国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二研究所诉被告李世修、被告王志新、被告薛国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二研究所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中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张文平代理审判员  陈青青人民陪审员  卢刚辉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