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宝法沙执字第688-4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深圳市鼎业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宝法沙执字第688-4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二路96号环保大楼。法定代表人朱桂明,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深圳市鼎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镇新桥村新发工业区第一排第三栋。法定代表人陈涛。关于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诉深圳市鼎业电子有限公司行政非诉与审查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宝法行非诉审字第45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深圳市鼎业电子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令、财产申报裁定、财产申报表等材料,并冻结了被执行人深圳市鼎业电子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15日请求撤销强制执行案件。本院认为,鉴于申请执行人请求撤销强制执行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 文 东审 判 员 陈 方 杰代理审判员 胡 慧 玲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娄靓(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