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初字第02196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赵现军与刘红兵等加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现军,刘红兵,刘伟,刘相利,路海平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02196号原告赵现军,男,196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春明,河南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红兵,又名刘红,男,196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刘伟,又名刘卫国,男,196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刘相利,女,196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路海平,男,195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现军与被告刘伟、刘红兵、刘相利、路海平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现军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赵现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现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现军负担。审 判 长 郜红菊审 判 员 杜继霞人民陪审员 刘卫华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红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