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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民初字第02196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赵现军与刘红兵等加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现军,刘红兵,刘伟,刘相利,路海平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02196号原告赵现军,男,196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春明,河南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红兵,又名刘红,男,196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刘伟,又名刘卫国,男,196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刘相利,女,196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路海平,男,195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现军与被告刘伟、刘红兵、刘相利、路海平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现军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赵现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现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现军负担。审 判 长  郜红菊审 判 员  杜继霞人民陪审员  刘卫华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红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