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桦民执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淑芳与被执行人李学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淑芳,李学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桦民执字第159号申请执行人:黄淑芳,女。被执行人:李学武,男。申请执行人黄淑芳与被执行人李学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桦甸市人民法院(2013)桦民一初字第907号民事判决:被告李学武给付原告黄淑芳借款35,0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675.00元,由被告李学武负担。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给付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学武的妻子有固定工资收入。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李学武妻子刘影馥的工资,至额满为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桦甸市人民法院(2013)桦民一初字第9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逢珠代理审判员 张文亮代理审判员 朱北斗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