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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卫执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河南省永全浮风光发电科技有限公司与王合安合同执行通知书纠纷执行通知书 (2)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4)卫执字第269号河南省永全浮风光发电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省永全浮风光发电科技有限公司与王合安合同纠纷一案,卫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或委托法院)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或委托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予以执行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命令你(公司)自本通知书送达后之日起3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自受理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随时向你(公司)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应履行义务如下:一、履行判决义务。二、交纳相关执行费用。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附:执行法官:孟凡平杨晖赵德文联系电话:447****监督电话:收款开户银行:卫辉市汇通农村信用合作社户名:卫辉市人民法院执行专户账号:40231552520012特别提醒:付款必须注明执行案号及付款人(如代付注明代谁付),以免误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