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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中法民五终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05-12

案件名称

广州市数码星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于庭玉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星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中法民五终字第4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星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原为广州市数码星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赖泳仪,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丽祯,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谢俏文,公司职员。上诉人广州市星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2)穗花法民三初字第9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广州市星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广州市星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州市星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5.7元,由上诉人广州市星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国庆代理审判员  李 民代理审判员  姚伟华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