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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义佛堂民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杨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佛堂民初字第106号原告杨某。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按原告杨某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傅建星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谢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