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亭民诉保字第0003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徐欢乐与吴爱勇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欢乐,吴爱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亭民诉保字第0003号申请人徐欢乐,女被申请人吴爱勇,男申请人徐欢乐与被申请人吴爱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车辆一辆(价值为2万元)。并由申请人提供1万元的现金担保及陈仁骥的个人信誉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欢乐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吴爱勇车辆一辆(价值为2万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徐欢乐预交。申请人徐欢乐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洪少峰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潘华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