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民申字第00291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陈守洪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守洪,刘发兵,付小波,刘铭,郭冬云,付鹏彰,湖北钟祥德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民申字第0029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守洪,男,汉族,1967年8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闸口路*号。委托代理人:李海霞,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发兵,男,汉族,1952年2月12日出生,住湖北省随县唐县镇文峰居委会*组。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付小波,男,汉族,1971年10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随县安居镇王家楼*组。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铭,男,汉族,1979年6月7日出生,住湖北省随县唐县镇房管所宿舍。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郭冬云,女,汉族,1980年11月19日出生,住湖北省随县唐县镇人寿保险公司宿舍。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付鹏彰,男,汉族,1993年6月27日出生,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舜井大道**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北钟祥德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钟祥市西环路新美香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杨德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强,湖北惠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陈守洪因与被申请人刘发兵、付小波、刘铭、郭冬云、付鹏彰、湖北钟祥德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随州中民二终字第00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陈守洪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杨继辉审 判 员 刘 军代理审判员 钟 华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漆昌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