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黄州民初字第00352-2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黄冈鼎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冶集团武汉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冈鼎顺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冶集团武汉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黄州民初字第00352-2号原告黄冈鼎顺混凝土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325857-X。法定代表人袁新,总经理。被告中冶集团武汉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7773240-X。法定代表人朱小友,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冈鼎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冶集团武汉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于2014年3月24日作出(2014)鄂黄州民初字第00352-1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中冶集团武汉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二百三十五万元予以冻结”。2014年4月21日,原告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原告请求解除对被告中冶集团武汉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中冶集团武汉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二百三十五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龙振羽人民陪审员 张亮文代理审判员 徐 瑛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罗中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