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历城商初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刘晓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山东远方泰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历城商初字第433号原告刘晓,男,生于1982年7月27日,汉族,住章丘市。被告山东远方泰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金仕玲,董事长。被告王贞,女,生于1980年4月13日,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晓与被告山东远方泰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晓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晓负担。审 判 长 赵 静人民陪审员 吴文君人民陪审员 孙 营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百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