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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九民一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胡某某和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民一初字第104号原告胡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受理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被告李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与原告胡某某于2007年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并在福建省福州市工作和生活,2012年1月起至今为福建省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亦在福州市仓山区,要求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李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峻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