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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民初字第5596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北京盛源印刷有限公司与北京开卷益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盛源印刷有限公司,北京开卷益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民初字第5596号原告北京盛源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后地村村委会北300米。法定代表人贾银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燕君,北京市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开卷益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南花园村168号门脸房甲65号。法定代表人何胜芳,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盛源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北京开卷益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源印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千零八元,由原告北京盛源印刷有限公司负担五百零四元(已交纳),余款五百零四元退还原告北京盛源印刷有限公司。代理审判员  何杨彪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妍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