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11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上海开晖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默朗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开晖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上海默朗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1126号之一原告上海开晖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洪卫。被告上海默朗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王渭富。本院于2014年3月20日作出(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112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上海默朗机电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5,000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代理审判员 陈 翔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陆燕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