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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敖民初字第1080-1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胡亚东与张福珍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亚东,张福珍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敖民初字第1080-1号原告胡亚东,男,196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张福珍,女,197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亚东诉被告张福珍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亚东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亚东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亚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于 薇审 判 员  李仕东人民陪审员  马文兴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那新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