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敖民初字第1080-1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胡亚东与张福珍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亚东,张福珍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敖民初字第1080-1号原告胡亚东,男,196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张福珍,女,197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亚东诉被告张福珍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亚东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亚东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亚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于 薇审 判 员 李仕东人民陪审员 马文兴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那新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