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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昭中刑执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罪犯梁运友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昭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运友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昭中刑执字第254号罪犯梁运友,男,生于1971年4月9日,汉族,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人,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盐津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9日作出(2012)盐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运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执行至2015年3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昭通监狱于二0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梁运友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8月至2013年12月的考核中获记表扬三次,分别获2012年“迎十八大”、2013年“百日安全”特殊表扬一次,积极缴纳罚金人民币1500元。上述事实,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梁运友的考核登记表、月考核累计分表、考核奖扣分表、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特殊表扬审批表、云南省罚没收入专用收据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梁运友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运友准予减去剩余有期徒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芝毅审 判 员  陈晓良代理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佑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