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昭中刑执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常启林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昭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常启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昭中刑执字第288号罪犯常启林,男,生于1977年2月12日,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3日作出(2011)昭阳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常启林犯抢劫、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执行至2022年8月3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昭通监狱于2014年3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常启林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月至2013年12月的考核中获记表扬4次,特殊表扬1次。该犯系数罪并罚、暴力性犯罪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上述事实,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常启林的罪犯表扬审批表、考核登记表、月考核累计分表、考核奖扣分表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常启林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常启林准予减去有期徒刑3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5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芝毅审 判 员  陈晓良代理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佑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