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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北执民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05-31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江北支行与宁波云环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余姚市丰登电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江北支行,宁波云环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余姚市丰登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北执民字第33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江北支行。法定代表人:毛建东。被执行人:宁波云环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登来。被执行人:余姚市丰登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登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江北支行与被执行人宁波云环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余姚市丰登电子有限公司[(2013)甬北商初字第573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两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本案予以程序终结执行,故本案予以程序终结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甬北执民字第336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晓钧审 判 员 沈元丰审 判 员 李文辉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王 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