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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652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吕某某、陶某某诉惠州大亚湾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陶某某,惠州大亚湾某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652号原告:吕某某,女,汉族,1956年11月24日,住河北省保定市。原告:陶某某,男,汉族,1955年4月26日,住河北省保定市。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蔡某,广东开野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某,广东开野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惠州大亚湾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法定代表人:段某某。委托代理人:钱某某,广东德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广东德邻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吕某某、陶某某诉被告惠州大亚湾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吕某某、陶某某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某、陶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陶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5元,由原告吕某某、陶某某负担。审判长 周 勇审判员 曾日华审判员 李海仁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海婷连楚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