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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民初字第1514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05-10

案件名称

林丽丽与程俊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丽丽,程俊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1514号原告林丽丽,女,198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鸿山镇莲厝村六区8号,公民身份号码340581198706132083。被告程俊伟,男,198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街道宝秀小区29栋604号,公民身份号码359002198608191237。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丽丽与被告程俊伟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慧颖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连博影附注引用的主要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