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铁民一终字第00244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白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某某,王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七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铁民一终字第002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白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上诉人白某某与被上诉人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西丰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3日作出(2013)西郜民一初字第00497号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白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白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被上诉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该事故经某某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上诉人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上诉人无责任。维修车辆费用问题,某某资产评估事务所作出评估,一审开庭时上诉人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认为修车费用过高,对有些修理项目认为没有真正发生,认为校正大架子和更换大架子有矛盾,不可能同时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一审在上诉人对鉴定报告提出异议后,没有通知鉴定人员到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属于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丰县人民法院(2013)西郜民一初字第0049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西丰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诉讼费1175元,退回上诉人。审 判 长 张 杰代理审判员 田 宇代理审判员 裴好生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铭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