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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港执字第0137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董跃龙保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跃龙,吴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大港执字第0137号申请执行人董跃龙。委托代理人唐亮(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吴彬。申请执行人董跃龙与吴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5日做出的(2012)大港民初字第00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大港民初字第005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沈勇兵审 判 员  杨金柏代理审判员  肖 林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月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