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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榕刑执字第2105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林志鹏犯职务侵占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志鹏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榕刑执字第2105号罪犯林志鹏,男,1989年1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高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福清监狱服刑。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9日作出(2011)秀刑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志鹏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80061.07元返还被害单位。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福清监狱于2014年4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志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被评为监狱表扬,2013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林志鹏本次缴纳没收财产人民币2500元。本院认为,罪犯林志鹏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林志鹏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林志鹏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志鹏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本次缴纳的没收财产人民币25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1月10日起至2017年9月9月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鲁龄审 判 员  张 青代理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林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