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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156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罗俊诉马超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超,罗俊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1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超。委托代理人:胡建峰、许晶彧,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俊。委托代理人:罗小春,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忠琴(罗俊之母)。上诉人马超因与被上诉人罗俊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3)鄂洪山民三初字第006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汤晓峰任审判长,审判员晏明主审、代理审判员李行参加的合议庭,书记员周常青担任记录。于2014年3月25日和4月21日对本案进行了法庭调查,上诉人马超及其委托代理人许晶彧,被上诉人罗俊的委托代理人罗忠琴、罗小春到庭参加诉讼。在第二审程序中,上诉人马超于2014年4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马超自愿向本院提交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超撤回上诉。减半后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3元,由马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汤晓峰审 判 员  晏 明代理审判员  李 行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常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