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民初字第01240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北京市华野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晏晓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华野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晏晓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初字第01240号原告北京市华野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八达岭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潘建辉,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建民,女,1965年5月5日出生,北京市华野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晏晓波,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华野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晏晓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市华野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市华野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市华野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宋维明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