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黑高民申复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刘颖与杨宝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颖,杨宝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黑高民申复字第27号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颖。委托代理人:臧文铎。委托代理人:邵国强,吉林丁凤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宝燕。申诉人刘颖因与被申诉人杨宝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哈民四终字第358号民事判决,申诉至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查,现已复查终结。刘颖申诉称:杨宝燕所称的借款用途、借款时在场人员、借款地点均事实不清,刘颖与杨宝燕并非邻里关系,双方没有借款事实。《关于四月九日晚缩水活动调查报告》及道外区人民法院的调查笔录均证实,刘颖因缩水活动已经输了30余万元,现在尚欠8万余元。刘颖买黑彩的彩票站是杨宝库、杨宝燕经营的,进行缩水活动的钱一般都交给杨宝燕。可见,刘颖给杨宝燕出具的欠条是基于刘颖进行缩水活动而欠下的赌债,并非杨宝燕所谓的借款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请求再审。本院经复查认为,刘颖给杨宝燕出具欠据的事实双方均认可,现刘颖主张该欠据是刘颖买黑彩而欠的非法之债,但刘颖举示的证据只能证明刘颖买过黑彩及杨宝燕在该彩站是代销员,并不能证明刘颖给杨宝燕出具的欠据是因买黑彩形成的债务,故原审判决未认定刘颖与杨宝燕之间的债务是非法之债并无不当,判令刘颖依据欠据给付杨宝燕欠款亦并无不当。综上,申诉人刘颖的诉求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颖的申诉。审 判 长 王宝奎代理审判员 于效国代理审判员 孙仕富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