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阳城法民一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原告蔡开逢、蔡伟成诉被告阳江市信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开逢,蔡伟成,阳江市信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阳城法民一初字第10号原告:蔡开逢委托代理人:蔡伟成原告:蔡伟成被告:阳江市信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国钦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开逢、蔡伟成诉被告阳江市信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开逢、蔡伟成对被告阳江市信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本案受理费3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蔡开逢、蔡伟成负担。审 判 长 许 玲审 判 员 陈中华人民陪审员 谢仕生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姜 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