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徐民初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民初字第504号原告刘某,女,198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何瑞海,徐水县崔庄永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男,198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员 高增楼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代 永 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