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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一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原告常平良诉被告曲晶英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平良,曲晶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一初字第136号原告常平良,男,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曲晶英(曾用名曲晶群),女,住通化市东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平良诉被告曲晶英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平良于2014年4月21日以准备与对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平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00元,财产保全费620.00元,退返原告650.00元,余款1,270.00元由原告常平良负担。审判员  李海军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