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一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原告常平良诉被告曲晶英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平良,曲晶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一初字第136号原告常平良,男,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曲晶英(曾用名曲晶群),女,住通化市东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平良诉被告曲晶英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平良于2014年4月21日以准备与对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平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00元,财产保全费620.00元,退返原告650.00元,余款1,270.00元由原告常平良负担。审判员 李海军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