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执字第00483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刘喜军与王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喜军,王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0483号申请执行人刘喜军,男。被执行人王海军,男,农民。本院在执行刘喜军申请执行与王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3)榆郭民初字第00173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刘喜军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返还陕KXL2**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承担案件受理费520元、执行费50元,本院于2014年2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海军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主动返还陕KXL2**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承担案件受理费520元、执行费50元。本案现已执行兑现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榆郭民初字第001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项志军审判员 王泽彪审判员 杨宏宾(此页无正文)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李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