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蒲执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雷梅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恒斌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梅花,刘恒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蒲执字第00073号申请执行人雷梅花,女,汉族,1952年9月8日出生,住蒲城县椿林镇兴林村*组。被执行人刘恒斌,男,198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椿林镇敬母寺*组。申请执行人雷梅花申请执行刘恒斌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渭中法民三终字第002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雷梅花于2014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确认本案执行标的为1681.8元(其中案款1631.8元、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案款640.58元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故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渭中法民三终字第0021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建民审判员 梁润恒审判员 王军洲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唐树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