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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兴执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周长生与郭成亮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兴执字第339号郭成亮:你与周长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5日作出的(2013)兴民初字第409号民事调解书,早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4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向周长生支付执行标的款2062.00元,案件受理费25.00元,执行费50.00元。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隆支行户名:兴隆县人民法院账号:×××。特此通知联系人:姜国生联系电话:139XX****XX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