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崆执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周建国与高铭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建国,高铭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崆执字第80号申请执行人周建国,男,汉族,生于1969年11月11日。被执行人高铭伟,男,汉族,生于1973年6月19日。申请执行人周建国与被执行人高铭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8日作出的(2013)崆民初字第11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借款23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崆民初字第111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高铭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铭伟偿还借款23000元,但被执行人履行3000元,下剩案件款20000元至今未履行。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3月19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每月20日前偿还1000元,止2016年2月还清本案标的款。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行)》第10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崆民初字第111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高铭伟偿还申请执行人周建国下剩借款人民币20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高铭伟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周建国有权继续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仲桥审判员  李孝平审判员  刘耀东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潘文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