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河紫法民一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王 某 某 与 赖 某 某 离 婚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河紫法民一初字第252号原告王某某,女。被告赖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4月16日以给被告和好的机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邓初源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米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