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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津法民初字第01990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05-13

案件名称

孟芝洪与苏云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芝洪,苏云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津法民初字第01990号原告:孟芝洪,男,汉族,1988年5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万盛区。被告:苏云星,男,汉族,1989年5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赵玆群,女,汉族,1966年12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孟芝洪与被告苏云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芝洪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芝洪负担。审判员  刘泓炜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玉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