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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法民二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开平市方圆路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平市方圆路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法民二初字第89号原告开平市方圆路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卫东。委托代理人陈滨宏,广东圣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剑标,广东圣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荣富。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平市方圆路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平市方圆路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4614元、减半收取32307元,由原告开平市方圆路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戚锦洪审 判 员  梁治平代理审判员  黄文玲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素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