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云城法执字第724-2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王振华与龙玲、张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振华,龙玲,张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云城法执字第724-2号申请执行人王振华,男,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委托代理人黄伟雄,广东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龙玲,女,汉族,重庆市铜梁县人,住云浮市云城区。被执行人张毅,男,汉族,重庆市铜梁县人,住云浮市云城区。申请执行人王振华诉被执行人龙玲、张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云城法民二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逾期不履行,本院于2013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0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3年10月31日前履行完毕,逾期,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本院经对房管、国土、各银行、信用社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找不到被执行人,在6个月执行期限内无法执行完毕,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云城法执字第72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鉴洪审判员 姚伟金审判员 刘仁平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雪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