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积县法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未某某与白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未某某,白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积县法民初字第11号原告未某某,女,汉族,现年28岁,甘肃省积石山县人,粮农。被告白某某,男,汉族,现年30岁,甘肃省积石山县人,粮农。案由: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原告未某某诉被告白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7日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以不再诉讼为由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未某某负担,减半收取。审 判 长 马振英代理审判员 韩得林代理审判员 张明福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春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