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皇刑初字第1111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高晓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晓辉
案由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皇刑初字第1111号公诉机关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晓辉,男,1978年12月18日出生于沈阳市,汉族,高中文化,系辽宁亿森房地产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3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皇姑区看守所。辩护人李钢、张桂杰,辽宁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以沈皇检刑诉(2013)9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晓辉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一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晓辉及辩护人李钢、张桂杰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9月至2012年3月期间,被告人高晓辉利用其担任辽宁亿森房地产有限公司员工、挡光办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通过限制发放挡光费等手段,在沈阳市皇姑区明廉路77-1号413室和皇姑区明廉路73-1号321室其办公室内,向申请挡光费赔偿的孟德朋、陈建成、刘家庆等43名住户索要贿赂共计人民币21万余元,赃款挥霍。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晓辉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为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庭审中被告人高晓辉提出其并未主动索要,只收受了被挡光住户4万余元贿赂的辩解。庭审中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公诉机关依据43名证人的证言认定高晓辉受贿数额为21万余元,上述证言未能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且询问笔录存在瑕疵,应当以被告人高晓辉供述的4.62万元认定为受贿数额。2、被告人高晓辉系初犯,又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高晓辉在担任辽宁亿森房地产有限公司挡光办工作人员期间,于2011年9月至2012年3月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限制发放挡光费等手段,在沈阳市皇姑区明廉路77-1号413室和沈阳市皇姑区明廉路73-1号321室其办公室内,向申请挡光费赔偿的吕某、王某等43名住户索要贿赂共计人民币21万余元,赃款挥霍。被告人高晓辉于2013年6月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上1、证人吕某、王某等43人的证言证实,2011年9月至2012年3月间,被告人高晓辉以限制发放挡光费等手段,向吕某、王某等43名被挡光住户索要贿赂共计人民币21万余元。2、证人郑某的证言证实,我在辽宁亿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全面工作。王晓东和高晓辉是我们公司聘用的员工,因我公司的“亿海阳光”楼盘挡光,公司于2011年3月成立挡光办,对周边被挡光住户进行赔偿。我是主管,王晓东、高晓辉和张艳丽是挡光办成员,王晓东具体负责,高晓辉负责勘验现场,张艳丽负责发放挡光费。挡光办是以市政府64号文件为依据发放挡光费的,共发放了300余户,公司发放挡光费不需要被挡光住户交纳费用,公司也没有收取过被挡光户的回扣款。3、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辽宁亿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我们黑龙江信丰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与付强共同投资成立的,我公司是控股单位。亿森房地产公司法人是刘斌,郑某具体负责,王晓东、高晓辉是公司聘用的员工。2009年亿森房地产公司开发了“亿海阳光”楼盘,因该楼盘挡光,我们按照市政府的规定赔偿了300多户居民的挡光费。发放挡光费的工作由郑某负责,公司2011年3月成立了挡光办,挡光办成员有王晓东和高晓辉,他俩直接与被挡光户谈赔偿问题,谈完后将手续交到财务室,张艳丽审核后报财务负责人王清泉审核,王清泉审核后报郑某审核,之后被挡光户才能得到赔偿款。被挡光户在领取赔偿款时不需要向公司交纳费用。4、涉案人员王晓东的供述证实,我是辽宁亿森房地产开发公司营销部长,2011年3月份,公司成立挡光办,并安排我负责“亿海阳光”楼盘周边被挡光住户的经济补偿工作。挡光办成员除我之外还有高晓辉和张艳丽。高晓辉负责提供审核材料,我负责审核,张艳丽负责付款。2011年5月份,我们开始陆续发放挡光费。发放的过程中,我收过被挡光户给我的钱,每户给我的钱一千元至六千元不等,钱我随进随花,具体多少户,给了我多少钱我记不清了,总计约十万元吧。我收取被挡光户钱的事没有与高晓辉商量过,我俩心照不宣,各收个的,他收了多少钱,多少户我不清楚。5、被告人高晓辉的供述证实,我是2010年10月份到辽宁亿森房地产开发公司任职的。2011年3月公司成立挡光办,对周边被挡光住户进行赔偿,挡光办成员有我、王晓东和张艳丽,王晓东是挡光办主任,负责全面协调及审批,张艳丽负责付款,我负责审核被挡光住户材料。挡光办成立后,我们开始发放挡光费,发放了150户左右的时候,公司“五证”办下来了,公司让我们放慢挡光费发放速度,为此,我们以各种理由拖延发放挡光费,以及更加严格的审查挡光费审批标准。在这种情况下,被挡光住户陆续的找到我,给我送钱,我想这事也没有人知道,就把钱收下了,我总计收了40多人的钱,具体钱数我记不清了。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实,辽宁亿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7、劳动合同书证实,被告人高晓辉系辽宁亿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8、辽宁亿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高晓辉系该公司挡光办成员,负责核实居民材料,并将核实内容上报公司,公司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对住户予以补偿。9、辨认笔录证实,辨认人王淑云、郭俊平分别在公安机关组织的辨认中,先后两次辨认出被告人高晓辉。10、公安机关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高晓辉于2013年6月3日,主动到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舍利塔派出所投案。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晓辉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高晓辉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关于庭审中被告人高晓辉及辩护人所提高晓辉只收取了被挡光住户四万余元贿赂的辩解及辩护意见,因吕某、王某等四十三名证人证实共计被高晓辉索取贿赂二十一万余元,且被告人高晓辉及其辩护人亦未能提供否定上述证言的证据及证据线索,故对于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庭审中辩护人提出侦查机关对本案四十三名证人所作的笔录中部分存在瑕疵,该部分证言不应采信的辩护意见。经查,辩护人所提情况属实,但现侦查机关已就瑕疵笔录的成因做出了合理解释,不存在违法取证的情况,故对于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庭审中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高晓辉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高晓辉虽系主动投案,但投案后并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符合自首条件,故对于该辩护意见,本院亦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晓辉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3日起至2019年6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金 军代理审判员 宁 妍人民陪审员 石大路二0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