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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昆花民初字第0227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刘亮与周成来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亮,周成来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昆花民初字第0227号原告刘亮,男,1987年2月27日生,汉族。被告周成来,男,1971年2月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亮诉被告周成来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亮于2014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2014年4月16日提出撤诉申请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8元,减半收取319元,由原告刘亮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翌晨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