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郯执字第909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XX礼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县支行,徐静,XX礼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郯执字第90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刘刚,行长。被执行人徐静,女,196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被执行人XX礼,男,195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本院作出的(2013)郯商初字第10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经申请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XX礼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XX礼的银行存款12300元。上述款划拨至郯城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行,账号:800001821005000000090)。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于徐州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