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沙市民初字第00396号
裁判日期: 2014-04-21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李某诉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鄂沙市民初字第00396号原告:李某。被告:高某。原告李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文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7月通过网络认识,2008年3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由于被告无正当职业,赌博吸毒,原告多次劝阻但被告回以殴打。2009年7月27日,被告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送往范家台监狱服刑,原告身心备受折磨,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关系破裂,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原告李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身份情况;2、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3、荆襄河社区居委会证明一份,证明原告居住地为荆州市沙市;4、(2010)沙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被告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的事实。被告高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陈述的离婚理由不属实,说我赌博吸毒要有证据证明,我被判刑属实。原告要求离婚肯定是她家人给了她压力,离婚我要考虑一下,还有四年多我就可以出来了,现在我不同意离婚。被告高某未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4无异议,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7月通过网络认识,2008年3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09年7月28日,被告因犯抢劫罪被羁押,后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送往沙洋范家台监狱服刑。2014年2月27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但因结婚一年多后被告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双方长期未能在一起共同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之规定:“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本案原告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经调解无效,故可依法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高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款汇至荆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诉讼汇缴财政专户,账号:260301040002526,开户行:农行荆州市分行直属支行金穗分理处,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赵文英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璐 来自